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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的公示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7 09:19:00    

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公示制度》的通知,现将对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7天:2025年5月6日至2025年5月12日止。

案号:(2024)黑1281执12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安达营销服务部

被执行人:齐俊忠

案外人领款人:张剑成

拟发放金额:1,823.00元

公示原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安达营销服务部未带财务章,委托张剑成代收执行款物。

在公示期限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联系人:常法官

监督电话:0455-7330087

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来源:安达市人民法院

编辑:张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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