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说推荐 实时讯息 百科知识 范文大全 经典语录

职业打假人“扫荡”农村超市并进行索赔,神木法院这样判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4 16:32:00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均规定了对不法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鼓励消费者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也催生了以此牟利的“职业打假人”群体。

近年来,该群体迅速扩张并且开始将目标转至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的农村地区,特别是农村中老年人经营的小商铺。当职业打假人在明知商品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而故意购买并向商户索赔时,法院是否会支持他们的惩罚性赔偿主张呢?

近日,神木市法院综合审判庭就办理了孙某诉神木市周边乡镇小商户买卖合同纠纷的24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至12月期间,孙某在神木市周边乡镇的小商铺持续消费,并将自己从进入商铺、选购食品、查看食品保质期、消费结算再到确认消费时间的过程全程拍摄。

孙某选购的食品单价在2元至5元不等,无一例外均为过期食品,孙某亦据此要求商户退还货款并支付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此外还向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了商户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

法院审理

韩彦军法官和张艳法官受案后积极研判,认为此系列案件基本事实清楚且争议不大,遂主动向当事人释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后征得了其同意,优先适用了“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程序,力争高效办理此系列案件。

同时,为了打击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执法规范化水平,邀请了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旁听了案件的庭审。

审理过程中,除查明商户确实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外,原告还自认其为职业打假人,案涉食品在购买前均知已过期而故意购买,当法庭询问原告购买过期食品是否为了获得赔偿时,原告予以认可。

另经本院检索,原告在2024年至2025年期间,曾以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向卖方索赔为由,先后在神木法院共提起过41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足以证明原告并非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案涉食品,而是为索赔牟利,此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以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相悖,另考虑到部分商户因出售过期食品已被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罚的情况,故判决每家商户向原告退还相应货款,至于原告要求每家商户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则不予支持。

神木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批量高效审结此类案件,同时邀请了行政机关旁听庭审,对于正确适用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引导消费者诚信理性维权、维护经营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条: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所购买药品是假药、劣药,购买后请求经营者返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认定购买者每次起诉的食品数量是否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相关文章:

“网格化”精准营销赋能区域经济04-15

玉泉区市场局采取“四项措施”整治餐饮“外卖店”04-15

西峡县田关镇:抵制高价彩礼,推进移风易俗04-14

职业打假人“扫荡”农村超市并进行索赔,神木法院这样判04-14

食品安全责任要落在实处04-14

零度时评|招牌禁用红蓝黑,儿童医院红十字变“绿十字”,这里怎么了?04-11

【协同发展涌新潮】 ⑱ “跨省通办”新体验 “异地办事”更便捷04-11

河北三河城管回应“招牌禁用红蓝黑”:不心疼钱可改回原色04-11